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被告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告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5,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卷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