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2號原告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 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健驊 被告 禹介民
侯琮壹 鄧淞元釩順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可妤 被告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被告 蘇陳信
許育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5月16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