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輔宣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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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輔宣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輔宣字第59號聲請人 陳玫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黃文進 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始得為輔助之宣告,且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黃文進為輔助宣告,惟聲請人無法與黃文進取得聯繫,亦未能偕同黃文進到醫院接受精神鑑定,此有聲請人民國108年7月9日陳報狀、本院108年7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因欠缺當事人協力,致本院無從判斷可否宣告黃文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區衿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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