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銳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月計付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