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芯炫莊詠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952元,及自民國100年
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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