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067號債權人大有可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一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建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正確名稱(台端所提之組織報備證明上載為大有可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惟聲請狀上載聲請人為大有可觀管理委員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