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繼承人 李侑鄅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被繼承人 陳亭屹 亡)生前住.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繼承人李侑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陳亭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父母、⑶兄弟姐妹、⑷祖父母;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1153條第1項、第1156條第
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陳亭屹已於民國99年8月27日死亡,茲因其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為此,爰依民法第1156之1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之求償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乙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亭屹於民國99年8月27日死亡,相對人李侑鄅為被繼承人陳亭屹之子,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亭屹之債權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