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發選任辯護人曾彥錚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銘發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銘發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據證人 陳皇岐 、證人即告訴人陳煌堯於警詢、偵查中就重傷害之過程證述明確,並有竹山秀傳醫院驗傷診斷書、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函、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害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本件被告持刀砍傷使他人受有重傷害,為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裁定羈押,復於101年8月21日裁定自101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呂世文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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