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洪浩倫 債務人 洪詩涵
一、債務人洪浩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 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浩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詩涵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