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告 張秀蘭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告 陳思航 訴訟代理人陳昇宏複代理人 李明昌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104年5月6日調查證據聲請狀所稱之義大醫院102年3月29日診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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