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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