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秋梅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債務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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