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陳吳乃 訴訟代理人 陳鳳凰 附民被告 周莉穎 上列被告周莉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淑勤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