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85號原告新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吉川 被告見洲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日平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雅婷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