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楊斯惟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慶行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7日以「風扇扇葉平衡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67249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4年11月20日(104)智專三(三)05134字第104215679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6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年2月3日經訴字第1050630072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第00000000號型專利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奇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奇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范智達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宇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