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使用專利權權利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秉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
江國慶 專利師輔佐人侯門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銷售期間「2011/04/01-2011/05/11」之酌減後應給付之權利金$6,415,應為$64,150,銷售期間「2012/01/01-2012/03/31」之利息起算日2013/5/16,應為2012/5/16,均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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