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輝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素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瓊慧 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原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6,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㈡原判決主文第2項: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共14,580元)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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