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在臺北市○○區○○街與昆明街口,為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六公克,淨重0‧一公克),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執行強制戒治完畢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參照。又查獲之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透明晶體一包(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九號偵卷第十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同卷第五八頁九十五年度綠保管字第一八九號扣押物品清單),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初步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局毒品初步檢驗圖片說明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執行強制戒治完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應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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