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竣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4年度執聲字第3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103年度侵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限內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第476條等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地原設定於「高雄市○○區○○路○○○號11樓」,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基本資料表各1紙附卷可稽,惟其自幼住居於屏東縣枋寮鄉,並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中因家庭、工作因素聲請遷移戶籍至「屏東縣○○鄉○○村○○路○○○巷○○號」,且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准許,並函文通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乙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2月4日觀護輔導紀要、104年6月16日雄檢欽丁104執護助65字第49860號函、104年6月14日執護助字第65號函各1份在卷可佐;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於104年10月22日至「屏東縣○○鄉○○村○○路○○○巷○○號」該址訪視,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員警於104年10月27日至上址查訪,受刑人及受刑人伯父 楊晉福 均表示受刑人現居住於該址,此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受保護管束人查訪表各1紙在卷可稽,復查被告現未因在監或在押而身處本院轄區,且亦無證據證明受刑人所在地在本院轄區內,換言之,受刑人目前所在地及最後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均非本院,揆諸上揭規定,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為上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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