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簡陳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