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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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449號聲請人 李曾由妹
范 曾雲妹 曾春蘭 謝曾春妹 卓曾阿珠 上列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曾武雄 死亡時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