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品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品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睿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品睿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1份可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儀君【附表】受刑人陳品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3日109年1月28日109年1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796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80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314號110年度易字第146號110年度易字第146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0日110年10月1日110年10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314號110年度易字第146號110年度易字第146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16日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4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號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