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 余光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映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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