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林楊滿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貞 、 康美惠 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