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謝一鳴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節 、 詹柄瑩 、 謝秉叡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24萬3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