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97年度聲減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0所示之9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0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前揭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㈠聲請人甲○○所犯附表編號3至編號5、編號12至編號16
、編號20所示之9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24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該刑事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此部分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此部分減刑聲請應予駁回。
㈡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有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僅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而受刑人僅得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並非有聲請權之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亦有未合,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刑6月│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2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5日│95年1月20日│96年3月28日│96年3月中旬某日│96年4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3058號│年度偵字第3058號│年度偵字第3058號│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96年度易字第600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事實審││││││││├───┼────────────┼────────────┼────────────┼────────────┼────────────┤││判決│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96年度易字第600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判決││││││││├───┼────────────┼────────────┼────────────┼────────────┼────────────┤││判決確│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96年9月7日(撤回上訴)│96年9月13日(撤回上訴)│96年9月13日(撤回上訴)│││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6│7│8│9│10│├───────┼────────────┼────────────┼────────────┼────────────┼────────────┤│罪名│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刑6月│刑1月又15日│刑1月又15日│刑1月又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2項││││├───────┼────────────┼────────────┼────────────┼────────────┼────────────┤│犯罪日期│96年3月1日│96年3月27日│96年3月3日│96年3月24日│96年4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809、1984號│年度毒偵字第1809、1984號│年度偵字第5493、6269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事實審││││││││├───┼────────────┼────────────┼────────────┼────────────┼────────────┤││判決│96年9月19日│96年9月19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判決││││││││├───┼────────────┼────────────┼────────────┼────────────┼────────────┤││判決確│96年9月19日│96年9月19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11│12│13│14│15│├───────┼────────────┼────────────┼────────────┼────────────┼────────────┤│罪名│施用第2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5月9日│96年2月17日│96年4月中旬不詳時間│96年4月12日│96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889號│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634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3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634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判決││││││││├───┼────────────┼────────────┼────────────┼────────────┼────────────┤││判決確│96年12月24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應減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7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役或罰金金額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期間││││││└───────┴────────────┴────────────┴────────────┴────────────┴────────────┘┌───────┬────────────┬────────────┬────────────┬────────────┬────────────┐│編號│16│17│18│19│2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23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5月6日│96年4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事實審││││││││├───┼────────────┼────────────┼────────────┼────────────┼────────────┤││判決│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判決││││││││├───┼────────────┼────────────┼────────────┼────────────┼────────────┤││判決確│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不應減刑│不應減刑│不應減刑│拘役7日,如易科罰金,以││役或罰金金額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期間││││││└───────┴────────────┴────────────┴────────────┴────────────┴────────────┘┌───────┬────────────┬────────────┬────────────┬────────────┐│編號│21│2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拘役10日,已減為拘役5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下空白││││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以下空白││││││││├───────┼────────────┼────────────┼────────────┼────────────┤│犯罪日期│96年4月22日│96年5月11日│以下空白││││││││├───────┼────────────┼────────────┼────────────┼────────────┤│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以下空白│││案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下空白││││││││││├───┼────────────┼────────────┼────────────┼────────────┤│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以下空白│││事實審│││││││├───┼────────────┼────────────┼────────────┼────────────┤││判決│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以下空白││││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下空白││││││││││├───┼────────────┼────────────┼────────────┼────────────┤│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以下空白│││判決│││││││├───┼────────────┼────────────┼────────────┼────────────┤││判決確│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以下空白││││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以下空白│││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不符合│以下空白│││役或罰金金額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