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69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 池田和浩張祐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池田和浩之住居所。
(二)債務人池田和浩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甲0000000之相關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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