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585號債權人 李振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ENAFIELJURRYARELLANO( 大保 )、
DYNICHELLEC( 李妮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ENAFIELJURRYARELLANO(大保)、DYNICHELLEC(李妮雪)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分別已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102年12月19日出境離台,依法不得對國外送達,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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