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緩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受贈收據參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許清 和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5450號、93年度發查字第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被告用以申報所得稅、逃漏稅捐之偽造受贈收據3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晴馨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