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293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96年6月5日17時3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前,因大豐有線電視員工乙○○與 吳善強 前往該處取締其胞弟未付費收視問題,雙方互起口角,甲○○要求乙○○離去未果,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乙○○(乙○○所涉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乙○○因之受有臉部腫脹、頸部擦挫傷、上唇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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