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50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113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告 王國庭 被告 許倗紳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417號重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3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蕭淳元法官陳嘉瑜書記官蔡嘉容通譯林芝羽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王國庭被告許倗紳調解委員 林承 蔡委員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前一次給付伍拾萬元,餘貳拾伍萬元分12期給付,自113年11月3日起,按月於每月3日給付貳萬元,最後一期給付參萬元,並匯入原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王國庭被告許倗紳調解委員林承 蔡中 華民國113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蔡嘉容審判長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