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壹幣壹佰玖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