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原告幸福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洛婷 訴訟代理人 陳慶忠 被告 李宜芬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朱芳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同年7月5日具狀聲請 陳明 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並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製作和解筆錄,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㈡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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