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9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昱盛 (原名 劉家盛 )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