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明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提起公訴,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江明春(下稱被告)因家中父親年老並已退休,並無其他經濟收入,且尚積欠房屋貸款,已無餘力幫被告撫養照顧妻兒,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妥善安排妻兒之基本日常生活,使其等不致挨餓受凍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一百年三月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被告前揭所提父親年邁及妻兒乏人照料等情,均與本案羈押事由無涉,縱其所指家況屬實,亦無從逕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況被告自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詐欺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四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一份在卷為憑,是其已非本院羈押中之刑事被告。從而,被告徒以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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