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867號聲請人 張凱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867號聲請人 張凱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