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劉寶春 被上訴人 楊林春葉 訴訟代理人 劉元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