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 郭寶崇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