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之妨害教育召集罪。又被告前曾於92年1月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8月19日,以92年度易字第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月8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30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因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6年3月1日入監執行,嗣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份為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人漏未論及累犯,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居住處所遷移,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被告教育召集之訓練目的,惟所生危害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47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①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③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969號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竹市○○街○○號(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現住苗栗縣○○鎮○○街○巷○○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1、甲○○係新竹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詎其早已遷出原設籍住所即新竹市○○路434之3號,移居苗栗縣○○鎮○○街○巷○○號,竟為圖避免召集處理,拒未依據戶籍法規相關規定,向居住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住所異動登記,使戶政事務所無從通報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進而轉報當地後備指揮部,終致新竹後備指揮部所填發,指定其民國於97年11月5日上午8時,至新竹縣○○鎮○○路○○號犁頭山營區報到,參加博愛甲字933009號教育召集之召集令(編號0079)無法送達,因而未參加該梯次教育召集。
2、案經新竹後備指揮部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1、證據:⑴被告甲○○偵訊時有關前次兵役案件(本署96年度偵字第48
96號)經檢察官訊問後,已知悉隨時可能接獲教育召集令,惟因家人積欠債務致未辦理戶籍遷徙,卻已領取消費券等情節之供述。
⑵新竹後備指揮部97年1月30日後新竹動字第0970005352號報
告書暨所附教育召集令(編號0079)、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情形記錄表、查詢作業報表、教點召歷史資料。
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遷徙記錄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按:截至98年4月6日止,被告仍未申辦戶籍遷徙)。
2、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處斷之罪嫌。
3、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檢察官鄒茂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慧菁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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