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又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備註欄內記載之「113年度執字第2016號」,應更正為「113年度執字第5633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備註欄內關於執行案號「113年度執字第5633號」誤載為「113年度執字第2016號」,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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