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告臻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彬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複代理人 林逸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