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總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榮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祐誠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灣岩間精機有限公司 岩間德光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11月30日184,884元A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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