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軒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軒禾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林軒禾(下稱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共2罪,罪質相同,就所犯2次犯罪時間重疊關係,具緊密性;受刑人目前31歲,仍有工作能力,仍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聲請有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逕行向本院請求就檢察官本案聲請外之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45號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併此敘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林軒禾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12月7日至110年8月3日止000年0月間至110年4月1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64、9865、9866、9867、9869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1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112年8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1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3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3日112年12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8號(113年度撤緩字第26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