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2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琇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明發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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