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夏卡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
甲○○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