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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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複代理人 謝沂庭 律師被告 游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