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樹欉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即臺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63、3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壹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樹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63、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淨重0.1836公克、驗餘總淨重0.1810公克)經送檢驗,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樹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63、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參見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64號卷第85頁)。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0.1810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佐(參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083號卷第61頁),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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