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86號聲請人 謝鵬輝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謝王親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記事。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聲請)。
二、分割協議書(受監護宣告之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簽章。
三、特別代理人印鑑證明、同意書(蓋用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