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抗告人 趙品鈞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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