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家維
林佳樑
一、債務人林家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家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佳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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